原產地證明

何謂原產地證明?

何謂原產地證明書

原產地證明書簡稱C/O,為證明貨物產地或製造地的文件。由於進口國會對某些特定的國家所製造的產品,課以優惠性的關稅,或為了限制或禁止某些國家的某種貨物進口等目的,而要求進口商於進口報關時,應提供原產地證明書以為憑證。該項證明書的發給機關,通常為駐在出口地的輸入國領事,或出口地的商會。 原產地證明書的作用大致為:

  1. 防止由禁止貨品出口國家貨品之輸入
  2. 進口稅課徵之來源地證明
  3. 防止外國產品傾銷
  4. 便於海關統計進口國別

原產地證明書種類(格式)

一.優惠關稅

  1. ECFA(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):可向本會或16個政府機關申辦
  2. FTA產證(約定的特定格式):可向16個政府機關申辦,產證格式包括
    1. 台巴(巴拿馬) 、
    2. 台瓜(瓜地馬拉)、
    3. 台尼 (尼加拉瓜)、
    4. 台薩(薩爾瓦多)宏(宏都拉斯)。

二.非優惠關稅

  1. 一般產證,可向本會或16個政府機關申辦。
  2. 輸美洋菇產證,可向標準檢驗局及其分局申辦。
  3. 輸美竹筍罐頭產證,可向標準檢驗局及其分局申辦。
  4. 輸歐盟大蒜產證,可向標準檢驗局及其分局申辦。
  5. 輸巴西飲料酒產證,可向標準檢驗局及其分局申辦。
  6. 紡織品加工產證,可向本會或16個政府機關申辦。
  7. 外貨復運出口產證,可向本會或16個政府機關申辦。
  8. 由第3國直接輸往進口國產證,可向本會或16個政府機關申辦。

三.加工證明書,可向本會或16個政府機關申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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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辦產證的特殊規定

  1. 因併櫃原因(同一航班),或進口商清關便利要求(同一進口商),多張出口報單(不同出口人)合併申請1張產證,應檢附報單出口人同意申請人申請產證之同意書
  2. 報單內容重覆申請產證:出口供展覽之貨品於參展會場售予第3國,若出口時已申請產證者,同意其另申請產證,並授權簽發單位發證,簽發單位應在新產證之核發備註欄註明「新核發之產證係原產證(產證號碼)之出口報單(報單號碼)第幾項貨品」;該筆新產證內容應比照原產證(或原出口報單)內容填寫(產證目的國與報單目的國相符),惟申請人可在「貨品相關說明欄位」備註:「THE ABOVE GOOD SOLD TO FOLLOWING CUSTOMER AFTER “參展名稱"SHOW CUSTOMER NAME: 」。
  3. 產證貨物重量、數量低於出口報單 補充說明切結書
    1. 鋼鐵(CCC 72及73章)、紡織品(CCC 50至60章)產證貨物重量、數量超過出口報單其誤差未逾10%範圍,申請人註明原因並切結。
    2. 活動植物產證貨物重量、數量超過出口報單其誤差未逾35%範圍,申請人註明原因並切結。
    3. 其他貨品誤差未逾5%範圍,申請人註明 原因並切結。
  4. 產證不需列印CCC Code者,申請人說明原因。補充說明切結書
    1. 產證需列印CCC Code者:
      1. 因進口商要求,檢附進口商往來文件。
      2. 因出口報單繕打錯誤,檢附申請人說明資料。
      3. 以上產證貨名須與出口報單一致或雖不一致,惟能提供證實兩者係同一物品者,且應請申請人切結日後發生任何法律問題,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。
  5. 產證出口人填產證申請人(即出口報單之賣方)或出口報單之買方以外之第3人,檢附該第3人與申請人之交易文件。
  6. 海關傳輸之出口報單係濃縮出口報單,檢附出口報單影本全份;產證僅繕打1項貨名,該貨名係濃縮報單之大品名者,同意檢附該濃縮報單之首、末兩頁。
  7. 貨品輸出前申請產證之資格
    1. 申請人若需於貨品放行前申請產證,須符合以下規定:
      1. 進口國(目前僅巴西)要求憑產證申請輸入許可;
      2. 產證隨貨運送、貨品已進倉未放行、運輸期間3日內;
      3. 海關核准之優良廠商;
      4. 經貿易局專案准許者。
    2. 產證須經進口國駐華辦事處辦理驗證者(應檢附進口商說明文件,目前以阿根廷、祕魯、墨西哥、沙烏地阿拉伯等國為多),授權簽發單位可於貨品放行前核發產證,無須逐案經貿易局專案核准。
  8. 放行前產證之貨品出口後應辦理補結案
    1. 放行前產證核發後1個月內(巴西產證3個月內),未辦理補登出口報單者,申請人應向貿易局申請專案准許延期結案,或產證尚有部分餘額不再出口經專案准許結案後,簽發單位始能受理申請人申請放行前產證。
  9. 放行前產證註銷或註銷換簽
    1. 放行前產證若因故需辦理註銷或註銷換簽,有繳回原證正本全份或尚未列印者,授權簽發單位辦理,沒有繳回原證者,一律應向貿易局提出專案申請。
  10. 產證列印份數
    1. 列印產證正本份數超過3份但在5份以內者,或副本份數超過6份、但在10份以內者,請申請人註明原因,授權簽發單位發證。 
    2. 列印產證份數正本超過5份及副本超過10份,應經貿易局專案核准。
  11. 產證註銷及遺失補發
    1. 註銷原證,不論是否須換發新證,均應繳回原證正本全份。未繳回原證者應經貿易局專案核准。
    2. 未繳回原證正本全份,符合以下原則者,授權簽發單位辦理註(繳)銷換發新證:同一申請人半年內未繳回原證辦理註銷案件在3次以內,且換發之新證屬簽發單位得予發證者。
    3. 申請再次遺失補發產證,應經貿易局專案核准